林志玲起诉医美机构获赔是怎么回事?这件事不少人做过!

发布时间:2018-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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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澎湃新闻报道,3月26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台湾知名女艺人林志玲起诉某医疗美容公司侵犯肖像权一案二审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维持一审关于认定某医疗美容公司构成侵权,赔偿林志玲经济损失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等共计8万余元的判决。

 

如今女艺人整容都不是什么新鲜事,毕竟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如果对方没有整容,外界却频频猜测她整过容,这肯定会让对方苦恼不堪。


最近林志玲就因这个事情备受苦恼,对方利用林志玲的照片,作为宣传材料,引导外界误认为林志玲是整容脸,这已经侵犯到肖像权,为此林志玲将某整容机构告上法庭,最终林志玲获胜,对方需要赔付她8万元。


对方不服,在接到审判结果后,又向上海一中院提起诉讼,之后法院作出审判,坚持原判审判结果。


林志玲起诉获赔具体情况


整容无论在国外,还是比较传统的中国,这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但如果对于天然脸妄加非议,好像有点不太地道。林志玲作为台湾第一美女,有很多人都很垂慕她的美艳,她不但有好身材,精美的脸蛋也是她的活招牌。


追求美是每个人的天性,所以中国已经出现很多张“效仿”范冰冰的脸,当然我们举出的仅是个例,还有些人整的像林志玲、杨颖等一线女明星,这应该就是我们所说的明星效应,因此很多整容机构看中他们的脸。


林志玲隔三岔五就会被传“整容”,这一次更有微信公众号有模有样地分析其脸部、体型各部位暗示“整容”。这可是真是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啊。


不过据悉,昨天上午上海一中院对林志玲起诉某医疗美容公司侵犯肖像权一案二审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维持一审关于认定某医疗美容公司构成侵权,赔偿林某某经济损失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等共计8万余元的判决。

医疗美容公司公众号擅用女艺人照片招揽生意


据悉,近期当林志玲发现某医疗美容公司为宣传推广整形服务,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以林某某为话题的文章,对其外貌、体型进行描述,并配有其多张个人照片。


林志玲认为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个人照片作为配图,暗示其接受相关的整形服务,试图借助她提升公司知名度,并招揽顾客,严重侵害了其肖像权、名誉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林志玲赔礼道歉,并赔偿林志玲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万余元。


法院一审认定,该医疗美容公司侵害林志玲肖像权成立、侵害林志玲名誉权不成立,考虑到侵权行为情节较轻,对林志玲要求某医疗美容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根据林志玲的知名度、某医疗美容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某医疗美容公司支付林某某经济损失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等共计8万余元。该医疗美容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随便拿明星肖像来宣传,会受到什么处罚?


如果被该明星发现并追究责任的话,肯定会被处罚。先下看看下面这些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哇,这后果,听起来蛮严重的呢,联想起自己时不时也用一下明星什么的,是不是给吓了一跳?

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且以营利为目的构成侵权


某医疗美容公司上诉称,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的文章及图片属于内部善意使用,文章针对林志玲的评价均是正面,照片仅是为了增加文章排版美观,为顾客树立正面榜样,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且林某某并未因该公司使用其照片而遭受任何损失。因此,某医疗美容公司行为不构成对林志玲的侵权,无须赔偿林志玲经济损失等。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其一,某医疗美容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面向的受众是其客户及潜在客户人群,文章内容涉及其医疗美容业务,应当认定该公众号使用林志玲照片的行为属于以营利为目的。


其二,某医疗美容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取得林志玲许可使用其照片进行商业宣传,已经侵犯了林志玲的肖像权。


其三,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林志玲作为演艺人士,其肖像承载的人格利益,在商业宣传中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某医疗美容公司对其侵权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微信公众号也是宣传平台


该案主审法官许鹏飞对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法律解读,并对经营主体在微信公众号上的营销活动、公民肖像维权给出相关法律提示。


肖像权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肖像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某医疗美容公司的行为并未征得林某某同意,且出于为公司招揽生意的营利性目的,构成侵害肖像权。


微信公众号具有一定开放性,一般微信用户均可通过关注公众号后阅读所推送的文章且可与开发者或商家进行互动交流,在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商业宣传已成为经营主体线上一种主流营销模式。


因此,法院提醒经营主体在公众号上使用他人照片进行商业宣传时,一定要经过肖像权人本人允许,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害肖像权!!


网友热议:用8万块钱就来请林志玲,太划算了吧!  


事发后,有些网友认为那家医美公司才赔8万块钱,对于林志玲这种年收入上千万甚至上亿的明星来说简直就和8块钱一样,不值得一提。


还有网友开辟解题新思路:这家公司会不会是故意引起林志玲的注意,毕竟用8万块钱就来请林志玲,太划算了吧!


 

不久后林志玲方起诉这家公司的前因后果也在网络上曝光,网友纷纷表示支持林志玲维权,毕竟这种事在美容界太多了。前有范冰冰被P上衣服,后有Selina被利用卖祛疤膏。现在林志玲也深陷“整容”传闻,风气太坏。

结语不管怎么样,虽然林志玲的出场费可能不止8万元,虽然生意越来越不好做,但是为了招揽顾客而败坏了自己辛辛苦苦建立多年的口碑和信誉,应该也是本末倒置、得不偿失吧,相信这个事的发生能为广大的医美同行们提个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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