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河南省美发美容协会,英文译名:HENAN PROVINCE BEAUTY&HAIRDRSSING ASSOCIATION;缩写为HNBH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河南省内从事美容美发化妆品美甲美睫等行业
内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会执行本省的有关政策,立足行业、加强行业联络、实行行业自律、团结精英、服务会员、保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开展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理论技术交流,培养美容美发等行业技术人才,树立行业形象,为提高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而不断努力。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河南省商务厅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行业指导、信息沟通、技术交流、业务培训。具体如下:
(一)行业指导
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发布行业市场信息并积极向政府有
关部门提出与本行业利益相关的经济政策和立法等方面意见和建议,参与涉及行业利益的决策、立法论证咨询;
协助政府制订、修改本行业有关生产和服务的行业标准,制定适合行业发展的行规、行约,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规范行业行为,客观公正地协调和解决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公平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会员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教育和监督;强化行业价格自律;强化产品和服务质量自律,配合政府监督管理,打击制售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完成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任务,及政府相关服务。
(二)信息沟通
代表并维护会员及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反映会员和行业的利益诉求;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编辑出版有关美容美发方面的书刊和建立网站、微信公众号,交流信息。
(三)技术交流
引进和介绍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最新工艺、技术、设备、产品管理和服务模式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并组织全省性和地区间技术交流研讨会、学术讲座、美容美发化妆品博览会等,进行研究推广。
(四)业务培训
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开展本行业领域内的技术培训(非职业培训、技能培训)和考核工作;
积极组织行业市场开拓,主办各种形式的行业展览会,为本行业的生产、销售、服务企业提供和创造一个良好的交流舞台和机会,帮助会员单位开拓市场;
开展各种咨询服务;
开展有益于本协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或护照)、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复印件,公司或个人简介等;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并推选一名联系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及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维护本协会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关心本会工作;
(六)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对发展美发美容化妆品行业提出建议和设想。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交纳会费;
(二)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
(七)决定协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二)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 2 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5-13人。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经理事会审定,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实行会长轮值制。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在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办理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工作。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九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党支部。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河南省商务厅机关党委。
本协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八条 本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协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协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机关预审
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提出,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条 本协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3年7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2023年12月13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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