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足浴时被蒸汽灼伤

发布时间:2018-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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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女士在美容院做足部熏蒸保健时被蒸汽灼伤小腿,美容院愿意赔偿1500元,林女士认为伤情比较严重,1500元赔偿太少,没有接受,于是向长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美容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100余元。长宁法院公开审理后对该案作出判决,美容院应赔偿林女士6900余元。


去年3月上旬的一天,林女士在被告美容院做足部熏蒸保健时,小腿被蒸汽灼伤。在林女士的要求下,美容院工作人员为林女士采取了冰敷处理。当天晚上,林女士买了创灼膏缓解伤痛,本以为过两天就好了,但伤情却变得越来越严重。3月13日,林女士去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双下肢蒸汽灼伤,II度深度”。


由于未能就赔偿问题和美容院达成一致,去年7月,林女士向长宁法院起诉,要求美容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律师费等共计8100余元损失,并保留后续治疗疤痕产生相关费用的诉权。美容院对事发经过、就医情况以及保留诉权等都没意见,但仅同意承担50%的责任。


诉讼中,经林女士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林女士的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林女士的伤情“可酌情给予休息期三周、营养期二周、护理期一周; 后期可遵医嘱进行疤痕整形治疗”。


根据鉴定意见和具体案情,经公开开庭审理,长宁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美容院应赔偿林女士诉请的各项损失共计6900余元,鉴定费1600元由美容院承担。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本案中,美容院作为专业的足浴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足浴设施和服务。林女士在被告提供的服务中受伤,证明被告对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被灼伤后没有在第一时间寻求专业治疗,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酌定被告承担95%的赔偿责任,其余5%的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后续治疗相关费用的诉权问题,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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