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伙人在上杭安了六个“家”,做销售化妆品返利“生意”,结果……

发布时间:201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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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么一伙人,

以销售化妆品返利为名

在上杭县城租赁民房,

组建了六个“家”。


并以找工作、合伙做生意、谈恋爱

等方式将他人骗至上杭县,

以灌输传销知识等方式

引诱新入人员购买产品骗取财物


但是,

不管他们披着多么光鲜的外皮

最终都难逃法网!


近日,上杭法院审结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组织者黄某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件详情


2008年以来,黄某和桂某、丁某、蒋某、张某(均已判刑)等人陆续在河北省保定市、福建省闽侯县等地加入以销售“雅婷佳枝虫草润颜五件套化妆品”为名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层次明确,实行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总经理五级制,其中黄某为总经理,桂某为经理,丁某、蒋某、张某等八人为主任,刘某等人为业务员。该组织要求参加者至少交纳2900元购买一套产品或者办理“营业执照”后取得加入资格成为业务员,但参加者交纳加入费后均未实际得到产品或“营业执照”。该组织教唆加入者发展下线,并以发展数量或购买产品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和晋升的依据,从中骗取财物。

 


2014年7月间,根据黄某及桂某的指示,丁某、蒋某等人带着其手下的业务员等40余人转至上杭县城,租赁民房用于组建传销组织的六个“家”,由张某等六人任“家长”,分别管理六个“家”的传销组织成员。该传销组织成员以找工作、合伙做生意、谈恋爱等方式将他人骗至上杭县,以灌输传销知识等方式引诱新入人员购买产品骗取财物,发展下线,黄某从中非法获利5万余元。2017年9月22日,黄某被抓获。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在此也提醒伙伴们,传销经常披着光鲜的外皮诱骗广大群众参与传销活动,对于销售有名无实产品,声称购买产品获取代理资格,以发展下线数量等获取提成的经济活动,一定要擦亮眼镜,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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