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美发美容协会专业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河南省美发美容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所属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根据国家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协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协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设立专业委员会,须按照本协会《章程》规定,首先由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方案,送会长办公会审定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按照民主程序建立组织机构开展活动。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名称前应冠以河南省美发美容协会,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专业委员会须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业务活动范围由本协会秘书处协调管理,纳入副会长分工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聘任,任职期限一年。
第七条 本协会负责监督各专业委员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及时纠正违章、违法行为。
第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每年3月15日前须向本协会秘书处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安排意见,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设立成立专业委员会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参加协会组织并担任本协会副会长以上职位;(二)熟悉行业、热心公益事业并愿意承担相关工作;(三)具有企业、事业或社团法人资格;(四)有固定工作人员、工作地点和联系方式;(五)有必需具备的办公条件和设备。
第十条 建立报告审批制度。各专业委员会向会员单位印发文件、举办各种会议等须经秘书处审核,报分管副会长批准后,方可实施;事后应向秘书处提交工作报告。凡向政府部门提交报告的须先报本协会审核,统一由本协会上报。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如有涉及外事的活动,应事前向本协会请示,未经批准不得开展涉外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为本会副会长以上职位担任,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周岁。 专业委员会工作人员由其自行聘用,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管理接受本协会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发展的会员属于本协会的会员,填写本协会统一制定的会员登记表,由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须经本协会批准后,方可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本协会所有,其中会费50%留作该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另外部分作为管理费纳入本协会会费收入。不得向同一个会员单位重复收取会费。各专业委员会应按照本协会统一制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不得自行确定会费标准,如调整会费标准,须报本协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从事技术、信息、咨询服务、课题研究等活动的收入交本协会5%管理费后,其余部分由各专业委员会掌握使用。
第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自行解决。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包括其按比例留存的会费、资助,按规定开展活动的收费和有偿服务收取的咨询费,上级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课题经费等。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办公地点、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劳保、保险等费用支出均由专业委员会自行解决,所需费用由其收入中列支。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无法维持正常工作,不能履行职责时,即停止活动,本协会根据需要决定是否终止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变更住所、变更负责人、变更业务范围时,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本协会秘书处审定,提交会长办公会通过。
二十二、专业委员会发生改变时,其财产应结算,工作职能和结余财产应移交新的管理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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